⒈ 見“斬六決”。
⒈ 見“斬立決”。明 清 兩代刑律稱判斬刑而不經(jīng)秋審、朝審核定便立刻執(zhí)行為“斬立決”。
引《檮杌閑評》第二十回:“將 周家慶、達觀 二人,以不合妄造妖言惑眾律,擬斬立決?!?br />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四八回:“情真罪當(dāng),無可出脫,就定了個斬立決。通詳上去。”
亦作“斬立決”。 魯迅 《且介亭雜文·病后雜談》:“他刻的前 清 禁書還不止這一種, 屈大均 的又有《翁山文外》;還有 蔡顯 的《閑漁閑閑錄》,是作者因此‘?dāng)亓Q’,還累及門生的。”
⒈ 明清兩代對于不經(jīng)秋審、朝審便可立時執(zhí)行的斬刑,稱為「斬立決」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·第四八回》:「證據(jù)確鑿,情真罪當(dāng),無可出脫,就定了個斬立決,通詳上去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