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掊刻。謂苛斂民財。
⒈ 掊刻。謂苛斂民財。
引《宋書·晉平剌王休祐傳》:“在 荊州,裒刻所在,多營財貨。”
《陳書·后主紀(jì)論》:“后主 因循,未遑改革,故 施文慶、沉客卿 之徒,專掌軍國要務(wù),姦黠左道,以裒刻為功。”
宋 葉適 《兵總論二》:“而上下方揚揚然自以為得計,為之治文書,聚財賦,盡用衰世裒刻之術(shù),取於民以啗之而猶不足。”
《明史·萬士和李汝華等傳贊》:“李汝華 司邦計,值兵興餉絀,請帑不應(yīng),乃不能以去就爭,而權(quán)宜取濟,遂與裒刻聚斂者同譏。”
⒈ 以苛稅聚斂財物。也作「掊克」。
引《陳書·卷一·高祖本紀(jì)上》:「武林侯蕭咨為交州刺史,以裒刻失眾心。」
《南史·卷七〇·循吏傳·序》:「守宰多倚附權(quán)門,互長貪虐,裒刻聚斂,侵?jǐn)_黎甿。」